01
申请条件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02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出示相应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1份 | |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03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mapNew/mapNew.html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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