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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设备同时安装服务税率(销售设备同时提供技术服务税率)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及结论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无论是销售自产机器设备,还是销售外购的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均可按兼营销售的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按销售货物的税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按混合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机器设备适用13%税率,安装服务一般计税适用9%税率,若是简易征收则适用3%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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