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南京市政府正式发布《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施行。
国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
国有土地建设,包括利用经营性用地、低效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办法提出,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在首期建设完成。
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 建设单位应当在租赁住房竣工备案后6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核准用途依法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租赁住房”。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不动产证标注“集体租赁住房”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项目所在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存量房改建
存量房屋改建,包括工业用地上房屋改建和商办用房改建。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应根据租赁需求,执行住宅、公寓或宿舍设计标准,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原则上,商办用房应当按整幢、整层、整单元改建。
此外,办法明确,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出让的租赁用地、竞配建所建成的租赁住房,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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