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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8年28号公告税前扣除(税前扣除28号公告税务总局解读)

实务中,纳税人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就是认为只要有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发票就不可以记账更不能税前扣除,而且经常将发票作为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那对于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


政策规定是什么样的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要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且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方可税前扣除。而三性原则中,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也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相关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可以证明与收入相关联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合法有效的凭据必须是发票吗?


答:不是的。


合法凭据是指企业记账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经济合同、收付款单据、收发货单据等等,其中,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行政收费的需要开具财政厅监制的票据,除此之外的业务则不需要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业务属于不需要开具发票的范围,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比如,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无法取得发票,凭拆迁协议、签收花名册、支付凭证等即可税前列支;再如,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提到的三种非经营活动(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都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


但是,实务中有这么一种情况,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但无法取得正规发票(比如取得收据、收条等),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单证不齐全,严格地说也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规定。但是在会计上是可以入账的,只是企业所得税前不可以扣除。


因此,发票只是最常见的一种税前扣除凭证,也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种重要凭证,而不是唯一凭证。


有了正规发票就一定能税前扣除吗?


答:也不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也就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应留存备查“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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