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屯城大朋东北饭店等9户纳税人:
你们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们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决定,限你们于2016年9 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办税大厅办理有关事宜。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屯昌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屯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10户未申报纳税人明细表》
屯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6年0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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