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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免租期会计处理增值税(出租房屋免租期内增值税与房产税缴纳)

一、增值税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三)如果免租金的行为实质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附加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二)免租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不需要缴纳附加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合同约定某期间内免租金,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确认租金收入。


(二)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房产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免租期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免租期月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税纳税期间为持有、使用土地期间。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因此不受免租期影响。


(二)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纳税土地面积*适用定额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六、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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