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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范围(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



一是覆盖范围有扩大。在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上,明确了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制度从以往的特定困难人群转变为全体参保人员。在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上,以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按疾病病种来划分和救助,涵盖面有限;而新的政策对“重特大疾病”的概念内涵予以了调整,以医疗费用多少来划分,不再按病种划分,有利于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


二是制度衔接更紧密。坚持“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三是托底保障更精准。广西在原有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直接救助对象外,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其他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真正做到及时、精准托底。


四是动态监测全覆盖。全面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监测人群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同步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衔接互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责编:陈燕、许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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