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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维保服务的收入确认时点(维修服务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IPO案例】系统集成服务收入确认由“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验收法



问题12、关于营业收入


根据申报材料:


(2)保荐工作报告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起起,发行人系统集成服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在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项目完工验收后确认收入”,并对2018年、2019年及前期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对于验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发行人采用初验确认收入。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发行人存在根据竣工决算金额调整收入的情形。


请发行人:


(2)说明变更收入确认方法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一次性验收、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项目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结合报告期内主要项目、验收合同条款、初验和终验的具体时间、验收单据、两次验收的主要区别,说明采用初验法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实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报告期各期根据竣工决算调整收入的具体金额,初验时收入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模拟测算采用终验法对报告期各期业绩的影响。


回复:


二、说明变更收入确认方法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一次性验收、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项目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结合报告期内主要项目、验收合同条款、初验和终验的具体时间、验收单据、两次验收的主要区别,说明采用初验法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实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报告期各期根据竣工决算调整收入的具体金额,初验时收入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模拟测算采用终验法对报告期各期业绩的影响


(一)说明变更收入确认方法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一次性验收、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项目的收入金额及占比


公司自2020年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了更好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加谨慎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时也参考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会计实务的变化趋势,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由原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完工验收后确认收入。为保持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可比性和谨慎性,发行人对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变更认定为会计差错,并对2018年和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在上述变更后,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均为完工验收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了一贯性和可比性,更有利于投资者理解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同时,发行人上述变更对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差异,不属于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故意遗漏和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方法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变更收入确认方法具有合理性。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发行人根据新收入准则对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合同的相关履约义务判断时,认为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符合按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判断条件。具体分析判断过程如下: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发行人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涵盖方案设计、软硬件采购、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系统集成等综合解决方案;相关业务、系统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前,无法达到客户的使用预期和目的。因此在项目完工验收前,客户无法取得并消耗发行人履约时所带来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发行人的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涵盖技术咨询、方案设计、软硬件采购/开发、项目实施、系统联合调试等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发行人不需在客户项目现场实施上述全部的业务环节,同时发行人系统集成项目采购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发行人现场项目经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在发行人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前,未移交给客户,客户亦未控制该阶段性成果。因此,发行人在履约过程中,客户无法控制发行人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发行人的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主要是针对客户的特点需求,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业务要求,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然而,合同价款的结算主要约定了客户分阶段(或里程碑)付款,发行人并非在整个合同期间均有权收款,而分期付款的进度与发行人实际履约进度并不一定完全匹配。因此,发行人在履约过程中未能满足“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条件。


综上,发行人实施的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在新收入准则下可判断为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发行人将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重新表述,即由“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在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项目完工验收后确认收入”。如前所述,经追溯调整后,发行人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在报告期内均已按完工验收时点确认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收入确认和经营成果没有实质性影响。


2、一次性验收、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项目的收入金额及占比


发行人实施的系统集成服务中,仅智慧城市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中有少量项目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情况。报告期内,系统集成服务一次性验收、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项目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集成服务主要以一次性验收为主,收入占系统集成服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00%、73.55%、87.36%和100.00%,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项目占比较低。


(二)结合报告期内主要项目、验收合同条款、初验和终验的具体时间、验收单据、两次验收的主要区别,说明采用初验法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实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报告期内主要项目、验收合同条款、初验和终验的具体时间、验收单据、两次验收的主要区别


报告期内,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项目情况列示如下:




报告期内,除“中和片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分控中心工程”项目外,其他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项目截至2021年9月末均未完成终验。初验主要取得经甲方确认的验收单据,确定项目已完工交付并初步验收合格,终验则依据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后取得终验报告。终验与初验的验收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终验主要系对初验结果的进一步确认,主要是对项目整体服务和系统试运行稳定性核查后,整理项目过程文档,形成终验项目文档和总结报告的过程。


但由于发行人承接的部分需要初验和终验的大型智慧城市项目,在项目调试完成后,需较长时间的运行才进行终验,或者发行人实施的系统集成项目仅为客户整体工程中的一部分,发行人安装调试完成进行初验后,需待客户整体工程全部竣工后,与其他部分一并终验,导致终验流程较为冗长。


2、说明采用初验法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实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初验法符合发行人业务实质


发行人系统集成服务向客户提供的最终产品为根据客户定制化的需求,通过运用物联网、BIM等新一代信息应用技术将不同各自分离的硬件、软件有机整合成相互关联、统一协调、实现特定功能的智能化系统。系统集成服务主要实施流程包括方案设计、软硬件定制开发、物料采购、项目实施、安装调试、完工验收、项目移交和竣工结算等环节。


对于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系统集成服务项目,在项目完工初验时,发行人实施的系统集成项目已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系统已达到可运行状态,已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在初验时发行人已将系统交付给客户并取得了客户的验收确认意见,发行人需要履行的主要合同责任和义务已经基本完成,剩余的合同义务主要为根据客户要求按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配合客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并承担质保期的维保义务等。


因此,对于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系统集成服务项目,按照初验法确认收入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实质。


(2)采用初验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条—收入》(2018年-2019年)的相关要求,对于存在初验和终验的系统集成项目,逐条对照初验法确认收入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根据新收入准则(2020年及以后),逐条对照初验法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具体如下: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项目完工经初验时,发行人已实施的部分已完成安装调试,系统已达到可运行状态,并已交付给客户,客户已接受并出具了确认验收的意见,客户已取得项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行人享有现时的收款权利;同时,根据历史经验,发行人已完工交付给客户或最终业主的工程项目,不存在继续发生大额成本,以及不能通过最终竣工验收的情况,竣工结算金额与发行人收入确认金额不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对于同时存在初验和终验的项目,在初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发行人按初验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存在初验和终验的项目,发行人使用初验法确认收入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实质、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说明报告期各期根据竣工决算调整收入的具体金额,初验时收入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暂定价”,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因此可能存在部分项目竣工决算金额与合同暂定金额不一致的情形。系统集成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是对公司实施的智能化系统是否已达到设计、质量要求,系统是否已能稳定运行,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等进行检验,不对最终的合同结算金额进行认定。在验收时,发行人暂按照合同金额(含变更部分)作为“最佳估计数”确认收入金额,待项目竣工决算后,再根据最终结算金额,将差异部分补充确认为结算当期的收入金额。


项目竣工决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总结性文件,竣工决算金额为项目的最终工程造价金额,也是项目结算金额的依据。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竣工决算调整收入金额,以及调整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所示: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根据竣工决算调整收入的金额分别为44.22万元、312.94万元、-84.55万元和-226.01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5%、1.07%、-0.26%和-1.41%,各期根据竣工结算调整收入的金额总体较小,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也较低。因此,在初验时发行人的营业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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