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货运代理收入确认时点(销售代销货物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随着越来越多企业应用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普华永道推出【新收入准则应用锦囊】,以案例或问答形式阐明新收入准则相关会计处理。




案例


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企业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之应用:货运服务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铁路货运的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从A城市运输到B城市,当货物运输到B城市时,客户需要无条件支付甲公司的运输费10,000元。




“在新收入准则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会计处理相关考虑事项




Q甲公司的货运收入应该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还是运到B城市后一次性确认?


企业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之要点解析


可直观判断的情形:如保洁服务的一些服务类合同,通过直观的判断即可获知,企业提供保洁服务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难以直观判断的情形:需要评估:如果企业在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对于企业已经完成的工作,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如果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履约了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案例中,如果运输货物在从A城市到B城市之间途经了C城市,此时,如果客户改换另一家货运公司继续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B城市,由于新货运公司接替甲公司继续提供运输服务时,A城市运输到C城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新货运公司无需重新执行,只需直接将货物从C城市运输到B城市,表明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甲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一段时间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履约期间内将10,000元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非将货物运输到B城市时才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在评估对于企业已经完成的工作,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时,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无需考虑可能会使企业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的潜在限制,包括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比如本案例中如果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那么甲公司在进行该项评估时不需要考虑这一约定;


二、假设继续履行剩余义务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享有由企业目前已经控制的,且在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后仍然由企业控制的任何资产利益。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速递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①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履行履约义务的期间确认收入。对于例如保洁服务的一些服务类的合同而言,可以通过直观的判断获知,企业在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保洁服务)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难以通过直观判断获知结论的情形,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当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例如,甲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市时,由乙运输公司接替甲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服务,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的,表明客户在甲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甲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甲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在判断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应当基于下列两个前提:一是不考虑可能会使企业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的潜在限制,包括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在上述甲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例子中,甲企业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时,双方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在进行上述判断时不需要考虑这一约定;二是假设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享有企业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