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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留抵增值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我们判断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以及如何享受优惠政策,透过14号公告,我帮大家重新梳理一下,分成以下几个层次:


一、首先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企业不仅是一般纳税人,同时也要有留抵税额,就是要在申请退税的当期一定是有留抵税额的。如果企业在当期没有留抵税额,而且还需要交增值税,那国家是不可能退税给你的。这个留抵税额就相当于企业在采购(包括货物和服务)时支付出去的钱,这个钱多于企业销售时收到的钱,这个余额就一直存在了国家那里,现在国家将这笔钱还给了企业,就相当于了释放了资金给企业。



二、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或者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这个小微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中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如果在这些指标范围内,那你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如果既不是小型企业,也不是微型企业,而是中大型企业,就要接着判断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六大行业之一,如果属于,那么也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如果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该怎么办呢?应当以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的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行业的变更。如果税务机关登记正确,但是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话,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


接下来还要满足的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还有从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才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三、前面的内容还好理解,接下来可能就蒙圈了,需要重新梳理:


我们将企业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成立,且在2019年3月31日有留抵税额。


此时申请留抵税额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还有两种情况:


一是申请当期的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这时可以申请存量留抵税额退税,申请的金额是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在存量留抵税额退还后,需要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出后当期的留抵税额就是增量留抵税额,此时,纳税人还可以再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二是如果当期的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这时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是当期的留抵税额。在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当期的留抵税额就是零了,也就没有了增量留抵税额。但是以后的申报期如果还有留抵税额,这个留抵税额就是增量的留抵税额,可以再申请退税。


第二类企业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或者2019年3月31日没有留抵税额。


那么存量留抵税额就是0;这时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申请退还。


对于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只能申请退还一次,而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当然也可以每月都申请退还。



四、既不是小微企业,也不是制造业等行业


还有一些企业,均不在14号公告中列举的范围内,比如一些房地产企业,超过了小微企业的标准,同时也不属于制造业,这些企业不能享受留抵退税吗?答案是可以享受的,也就是按照原有的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9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中,规定的要满足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才可以享受。也就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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