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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个人所得税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要不要交(企业员工丧葬费可税前扣除吗)


会员:

我公司一名员工因为家庭发生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公司董事会同意给予该员工5万元的困难补助,请问向该员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生活困难补助是否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大成方略: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明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其中第(二)项为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因此,你公司向员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如果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生活困难补助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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