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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公安机关罚没财物处置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起始时间:2021年11月05日


  结束时间:2021年11月20日


  摘要信息: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规范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有关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


  



  附件:《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


2021年11月5日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规范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保管、处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罚没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等移交的罚没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执法、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入库、保管、处置、收入上缴等工作。


  第六条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使用下列方式之一,保管罚没物品:


  (一)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


  (二)利用政府公物仓库;


  (三)选择社会仓库。


  第八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的,应当确定罚没物品管理人员,对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保管实行统一管理。


  罚没物品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腐、防疫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一)建立入库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物品清单到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罚没物品仓库办理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移交入库手续。罚没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清点入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检查入库物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物品清单的记载是否相符,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物品入库单,由移交方和接收方签字确认分别留存,并将物品验收入库。入库其他部门移交的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按《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移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罚没物品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分别留存。


  (二)建立台账制度。接收保管的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必须登记造册,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像,列明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物种名称、保护级别、货物类型、数量(重量)、健康状况、保存和处置地点、处置方式等信息,确保台账信息与保管实物一一对应,移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可查可溯。


  (三)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的,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等安防措施,确保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得到妥善保管,严防发生损坏、灭失或者遗失等问题。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定期查看盘点,做到账实一致。


  第十条 罚没物品仓库应当凭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处置审批表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罚没物品出库单上列明,由罚没物品管理人员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罚没物品出库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一致。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处置审批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


  第十一条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放归(回植)野外、返还境外、保管封存、调配、公益捐赠、变卖、公开拍卖、无害化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于本部门罚没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交的原产于当地的健康野生动物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做好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后,可以及时放归野外,不再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入库、保管、处置等手续。


  对于罚没野生动植物制品,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执法司法、文物文化、科研教学等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保管处置有关罚没野生动植物制品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同意后,以调配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入库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务(资产)机构填写《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处置审批表》,提出处置意见,报本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处置。


  (一)对于活体野生动物,适宜放归野外的,及时组织放归;有伤病或者无放归条件的,依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先行救护,待体况恢复后,根据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处置方式;需要返还境外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海关组织返还;对于不适宜放归或者不需要返还境外的,以公益捐赠、调配、变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对存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作无害化处理。


  (二)对于活体野生植物,适宜回植野外的,及时组织回植自然保护地或者其他适宜生境;不适宜回植野外的,交由植物园、苗圃或者其他具备培植条件的单位先行救护;需要返还境外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海关组织返还;对于不适宜回植野外或者不需要返还境外的,以公益捐赠、调配、变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对存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作无害化处理。


  (三)对于死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可以利用的,以公益捐赠、调配、公开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禁止利用的,除用于公益性活动外,以保管封存或者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处置;对存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以及腐烂变质、难以保存、超过保质期的,作无害化处理。


  公益捐赠、调配的对象应当是国有单位,公益捐赠、调配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仅限用于科学研究、种质资源保存、科普宣教、展示或者人工繁(培)育等公益性活动,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且双方应当签署协议;变卖适用于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限制流通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公开拍卖适用于不限制流通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包括填埋、焚烧、有机溶解等方式。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无害化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和财务(资产)机构组织实施,制作处置记录,注明处置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置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拍摄影像资料,并由执行人签字存档。


  第十四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财务(资产)机构根据批准后的处置意见,办理与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处置相关的资金往来。变卖、公开拍卖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所得款项,由财务(资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清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与同级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处置完毕,应当将处置过程相关单据、合同、协议、凭证、记录等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对于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实行收支分离。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入库、保管、处置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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