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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保障(人防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说到“人防易地建设费”


它从哪里来?用在什么地方?


相信很多人对此有些陌生


#下面我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类#


人防易地建设费




实际上就是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相信会有人问,


现实生活中有没有可以免(减)交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情形?


#答案是:有的!#




因遭受水灾、火灾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新建或者扩建幼儿园、各类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但更多的是需要缴纳!






那么“人民防空建设”到底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增强国家整体防卫能力的重要措施,


虽然我们现在处于和平年代,


但应居安思危,


国防意识切不可松懈马虎!


科学发展日新月异,


随着高技术空袭兵器的发展,


防空作战的成败已成为高技术局部战争


胜负的决定性因素!








首先,人民防空能有效地保存国家经济潜力。像城市中的重要交通、通信、电力、水利、仓库等设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对于提高这些目标的生存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人民防空能有效保存人力资源、稳定民心士气。我国人民防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重要任务,修建规模合适的人员防护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万一打仗了能做到快速救治。




再次,人民防空在城市建设中有多重作用。加强人防建设,还能增强抗震抗损毁的能力,减轻各种灾害事故的破坏程度。






因此呢,


如果“人防易地建设费”不能按规定收取


将会对国防安全、城市建设以及


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多大的隐患








正是因为我们意识到它的重要意义,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自2019年开展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以来,针对县域内人防工程审批权弱化和不规范、诸多工程企业未批先建,致人防工程违规不建或少建,人防易地建设费违规不交或少交,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多次与被监督对象和第三方的沟通交流,严格跟踪落实反馈机制,助力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4400余万元,补建人防工程八万余平方米,有效保护了国有财产,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建筑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那么,


故事就这样结束了吗?


当然没有!


我们致力于持续关注和监督


......




在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泾阳县检察院今年在人防工程领域的监督上持续发力,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处在维护公共利益第一顺位的地位和作用,密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沟通,通过会议协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等方式,共同探索用最小的司法成本达到最优社会治理效果的最佳途径,与行政机关共同维护国防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办法》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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