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
实际上就是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
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
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不修建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
是为保障战时人员
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
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
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现实生活中
有没有可以免(减)交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情形?
有!!!
如
因遭受水灾、火灾等
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
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予以免收
新建或者扩建
幼儿园、各类学校教学楼、养老院
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民用建筑
减半收取
但更多的是
需要缴纳
需要缴纳
需要缴纳
接下来
请一起看看
公益诉讼检察官是如何
通过正确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助力追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01
初查、立案阶段
2020年5月1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对4宗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尚未收缴到位。为此,该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相关行政机关已对其中3宗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到位。
02
诉前审查
经审查查明: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投资管理中心作为一停车场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关于缴纳异地建设费的通知》,同意该项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17973元,且明确该通知不作为报建批复,需缴纳上述费用后再持缴费单到该单位办理批复意见。规划部门已于2020年4月24日对上述停车场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于2020年6月5日也对上述停车场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03
督促履职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20年8月6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某投资管理中心追缴上述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17973元。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主动与规划部门、建设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规划部门、建设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先缴费后办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月11日,相关行政机关已督促某投资管理中心缴纳了上述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案件意义
一、运用公益诉讼检察,促进规范工作流程
检察机关有效运用检察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调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维护公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公益诉讼检察的可持续发展源源不断注入动力。检察机关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及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并完善审批程序,杜绝“未缴费亦能办证”情况再次发生。
二、坚持监督协同并重,切实保护国有财产
人防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备战专用资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征收。
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公益诉讼监督、协同的职能定位,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处在维护公共利益第一顺位的地位和作用,密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沟通,用最小的司法成本达到最优的社会效果,同时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安全,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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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航仔
图丨网络
<第14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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