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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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