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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系统固定资产报废(政府部门报废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近日,平凉市依据国务院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结合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实际,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资产处置工作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办法》共八章27条,从资产处置的定义、原则以及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审批权限、处置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阐述,明确了资产处置中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各自的职责,对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罚没资产、处置收入以及各级的监管职责等事项也进行了明确。


本《办法》与现行管理模式相比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下放资产处置权限。将规定限额内的资产报废,部门内下属单位之间的无偿调拨,审批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和除执法执勤车辆以外车辆等资产处置;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一级单位及主管部门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二是将资产共享、循环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明确。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接到资产处置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拟报废资产清单交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鉴定,能继续使用的进市级公物仓,不能使用的环保处理。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移交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促进资产共享、循环利用,节约财政资金。三是将“集体决策”作为单位处置资产的先决条件,要求单位上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必须经过单位集体决策。


(供稿人:薛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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