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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故意停工停产(停工停产企业怎样做不违法)


企业环保拆迁、关停等等这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什么?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等,当然有很多,但是主要的依据还是《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责令停业、关停。


1、关于法规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此条款中的罚款处罚,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决定。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而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照还是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


2、关于补偿问题


关停污染企业、市主管部门或者是环保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除涉及违法行政情况外,须经人民法院认定,主管部门或环保职能部门需向企业赔偿。当然,如果企业因停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要求有关部门给予辅助和安置。


关于环保关停《环境保护法》有相关的一些规定,生态资源部门也出过相关类似的文件,也是禁止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的工作意见。对工业园区有这样的文件,也就是说对各类工业园区及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


《环境保护法》第31条国家也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而国家也加大了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地方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确保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包括一些如果之前下发过相关的行政许可,如果行政许可被撤销,都应当给予相关的一些补偿。


3、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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