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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 3号解读(国税函200947号文的政策解读)


1、个人在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取得收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2、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3号文)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3、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属合上述规定的,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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