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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拍卖不动产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强全省各级法院和各级税务机关之间联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提高民事执行财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对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调查、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纳税缴费义务确定、税费凭证和发票取得等事项办理进行了明确要求或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与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不动产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相关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全省不动产拍卖涉税信息交换系统,通过开展省级数据集中交换,实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双向信息交换。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需处置的被执行人不动产被税务部门在先查控的,税务机关应将该不动产处置权移交人民法院并依法申请受偿。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完税(费)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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