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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的第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


01 妨害安全驾驶罪


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解读:


(1)该条中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微伤,如果达到轻伤及以上,则以故意伤害罪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驾驶人员应坚守岗位,以保障承载人员、行人的安全为首任,反击只能出于正当防卫,若擅离职守,危及公共安全,不论矛盾由谁引起,同样构成本罪。


(3)危及公共安全是指存在威胁不特定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辱骂、轻微拉扯等行为如果不足以造成这样的危险,就不能入罪,但是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答应我,不要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延申知识点


(敲黑板,做笔记了)


(1)承载人员遇到上述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以强制手段予以制止,但是要注意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当危险消除,剩下的交给警察叔叔就好。可能有读者会担心侵权问题,这就涉及到刑法上经常被人提起的一个概念了——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合理限度内造成了损害也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刑法鼓励大家与不法侵害做斗争,勇敢地对不法侵害说“不”吧。


(2)能否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之日)之前在公共交通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人员的责任呢?


答案是不可以,对于那些犯罪时旧法有效,而判决时新法已经施行的犯罪嫌疑人,我国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比如同一行为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适用旧法,反之适用新法。但是对于新法施行以前,依照旧法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即使新法有利于被告人,仍继续有效。


刑法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权,让人们能预测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确定的,人们做出任何行为都将畏手畏脚,其危害不言而喻。


02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条解读:


(一)构成本罪需要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其他时间段内,即使存在着危险状态,也不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使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具有这种现实危险,就构成本罪。如果因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


(三)《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或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或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或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03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各位一定好奇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内容,法显迁善就是这么急读者之急,马上奉上: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次刑法修正增加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另外,药品申请注册中的欺骗行为也被纳入规制范围。


法条解读:


(1)本罪要求行为人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有害或没有疗效,会延误治疗,要有这种具体危险才构成本罪,因此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男主私自进口或者销售印度仿制药不会构成本罪,因为该药具有疗效。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不是入罪条件,而是加重处罚条件


(3)法条不是列了四种行为嘛,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这就是选择性罪名


04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解读:


(1)本罪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础上新增的罪名,因为是服务境外的商业间谍犯罪,法定量刑更重


(2)本罪也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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