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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下调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


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纳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逃避追缴欠税1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便可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黑名单

另外,《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范围。《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同时,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这次修改将逃避追缴欠税的违法失信案件公布的标准由100万降到10万。逃避追缴欠税人主观恶性较大,因为他是采取引离、转移财产的手段来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妨碍了税收征管秩序,特别是税款追缴的执行秩序,因此需要加大对这种逃避追缴欠税的打击力度。


信用修复 “黑名单”也有“解绑期”

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施正文分析,拓展救济范围非常有必要,及时交了税和罚款,就会及时被解除“黑名单”。


一旦进入失信黑名单,不仅是税务问题,将来投资和其它经营行为,包括融资、申请政府许可等等,都会作为联合惩戒的素材。


公布违法失信案件目的是鼓励或激励纳税人走上诚信守法的轨道,只要在规定公布前,主动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交了税、交了罚款,就不公布了。公布之后及时交了税和罚款,就及时把名单撤下来,并且通知有关惩戒部门取消相关的惩戒措施,所以是激励和制裁并举,目的就是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守法、诚信的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范畴界定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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