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常州增值税发票抵扣认证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平台登陆网址)

常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阮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1.3.简要案情:阮某某在担任常州A管业有限公司出纳期间,让胡某某所在的无锡市B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为A管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共计人民币71513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03908.0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常州市A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天检四部刑不诉〔2020〕32号)


2.3.简要案情:常州市A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史某某介绍,让杭州B钢铁有限公司、杭州C钢铁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共计人民币5888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5552.1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常州市A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市A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常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张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3.3.简要案情:常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由张某乙通过他人的介绍,获取常州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69358.3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常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张某乙不起诉。




4.1.案例四:常州市A有限公司、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钟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4.3.简要案情:常州市A有限公司由把某某从他人处,获取常州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2481.83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常州市A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市A有限公司、把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四部刑不诉〔2020〕73号)


5.3.简要案情:程某某在其经营常州市武进区A滚针轴承厂期间,因缺少进项抵扣发票,收受常州B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881648.9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28102.85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6.3.简要案情:A公司负责人赵某某通过陈某某的介绍,多次让常州B物资有限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699926.6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85100.46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法定、酌定处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7.3.简要案情: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抵扣发票,分5次从常州B贸易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价合计人民币2337990.77元,其中税金达人民币339708.14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常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