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公司法全文最新2022 司法解释(公司法第142条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


此外,在非货币出资方面,我国《公司法》配套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现列举如下:


第一,如果出资人是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是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变更和解押手续,否则将视为没有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参考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如果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对该财产办理评估作价,如果评估作价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中的价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参考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如果出资人是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则出资人享有股东身份的节点在于何时将其非货币财产交付给公司使用。这里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先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一种是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实际交付交付。在第一种情形下,以交付的时间为准。例如,以房屋出资时,股东在2022年1月1日交付房屋,在3月1日才办理房屋过户,那么股东权利的起算点应当是在1月1日,这个股东权利的享有具有追溯力。在第二种情形下,出资人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并未实际交付房屋,那么股东权利的节点也是以交付时间为准,不以过户时间为准。例如,以房屋出资时,股东在2022年1月1日办理房屋过户,在3月1日才交付房屋,那么股东权利的起算点应当是在3月1日,1月1日尽管办理过户手续了但未交付仍不享有股东权利。


参考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当出资人以股权出资时,不仅需满足评估作价、依法可以转让这两点要求,同时还需要具备出资人履行完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和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会被认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参考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鲁辉律师


鲁辉,农工党员,投资项目分析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公司控制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金融保险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洛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委员,洛阳市法学会非诉讼法律实务研究会理事。


鲁辉律师从业15年,实战经验丰富,曾代理和参与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主攻公司金融领域,业务类型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投融资、股权纠纷、股权转让、股权设计、公司章程制定、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家族企业纠纷、股东婚姻、再审案件代理等,其中代理的多起再审案件获得成功改判。


2019年8月,出版个人专著《众筹融资实战手册》一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全国出版。同年,注册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鲁律师章程宝》注册商标证书。


执业期间曾荣获《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优秀论文证书》、《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论文三等奖》、《洛阳市律师协会先进工作者称号》、《洛阳市律师协会先进个人称号》、《国家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国家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投资项目分析师证书》、《企业债权债务化解专家证书》、《金牌讲师证书》等。


在国内首创“金企业”系列法律产品,如:《公司金大状》、《公司金管家》、《公司金卫士》、《财富金掌柜》、《充电金课堂》。


代表法律课程:《创办公司必修的88节法律课》、《怎么设计公司控制权》、《合伙人如何定章程》、《如何远离非法集资》、《律师如何写作一本书》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