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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在销售经营活动中,销售业务员根据发货单要求自己的财务开具发票,而财务要求销售员先收款再开发票。销售业务员两头为难,购货方财务要求先开发票再付款,两边财务各执一词,都好像道理十足。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做,供需双方才能利益最大化呢。


销售方先收款再开增值税发票的理由

首先,对于销售方,发货收款开票天经地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40号公告对三种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且未开具发票的,为收到销售货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用赊销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的当天。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


销售方认为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的当天开票税法是有规定的。特别针对赊销,增值税纳税业务为“书面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因为销售方一旦开票就应该申报,可是款未收回,相当于销售方垫付了相当于增值税款的款项,如果赊销期过长,那么销售方垫付的资金就十分庞大,这可能影响销售方的资金周转。同时销售会将这部分垫付资金而产生的机会利润和资金暂用的机会成本以及可能的坏账损失,转移到赊销货物的销售价款中去,毕竟,无利不起早是商业的惯例。


采购方先开票后付款的理由

采购方财务认为,由于货物的品质数量等多方面原因,关键是没有发票,记账是一个大问题。首先没有发票,材料只有暂估计入账户,同时内部采购管理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采购方处于强势位置,比如在订单上约定“采购方在收到货物和发票以后3个月付款,以发票日期为准。”这样,销售方只好乖乖先开好发票,否则,发了货,款收不回。


那么,由于是赊购,销售方肯定将先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资金成本转移到价款上,这样,多个赊销组合,销售方才能因赊销分散坏账的风险。


合同约定发票事项对供需双方的重要性

由于税法对发票开具时限有具体规定,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应仅仅合同标的的重要条款,还应将开具发票开具什么发票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即是说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还是合同主义务。主合同义务,就是开具增值税发票是销售方的义务,不开具发票,销售方应承当违约责任。从给付义务就是不开票不是相对人拒付价款的理由,


另外还必须约定,具体的收款日期。因为赊销货物发票已开,发票上有收款人一栏,必须约定,发票上收款人一栏只代表收款人应该是谁,而不是已经收到款项的人。这样对先开票的销售者是一种明确合约保护权利。


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否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采购方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采购方也许谨慎将发票作为对方已收款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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