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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背景(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刑法)

原标题:艺人偷逃税,离犯罪红线有多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艺人偷逃税的数额动辄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之巨,为什么鲜少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很多网友提出的疑问。


说起艺人因偷逃税受到刑事处罚,就绕不过刘晓庆逃税案。2002年,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影视明星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大量偷逃税,后法院认定逃税行为属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该公司总经理靖某有期徒刑三年。


为什么近年来有些艺人偷逃税数额远超刘晓庆案,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教授介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修改,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增加了“首次被罚免责条款”:即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修改的目的,据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任职的黄太云解释,在于鼓励涉嫌逃税的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给予纳税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设置“首次被罚免责条款”时,刑法修正案(七)还规定了“除外条款”:“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记者从长期在司法一线工作的检察官处了解到,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应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不补缴税款,或者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受访专家表示,发生这种情形,不能适用“首次被罚免责条款”,司法机关就应依法介入,追究涉偷逃税案件人员的刑事责任。


“近几年,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深入推进以‘信用 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高信用低风险纳税人少打扰、不打扰,对低信用高风险纳税人严管理、强监督,对恶意偷逃税行为早发现、严查处,以精准监管推动经济有序发展。”一位来自税务系统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2022年1月,国新办举行减税降费促发展强信心新闻发布会,提出2022年将依托税收大数据,聚焦高风险行业、领域和纳税人,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稽查力度。据税务部门披露,邓伦就是经提醒监督仍不整改,最后由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才被公开曝光。


与行政处罚相比,刑事处罚依然是对偷逃税行为最严厉的惩治手段。如何健全查处逃税行为行刑衔接机制,让刑事打击更及时、更精准?检察机关该如何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税收行政执法有效履职?


“检察机关通过扎实推进‘两法衔接’平台运用和涉税案件提前介入、监督等工作,进一步统一办案理念和执法尺度,深化和拓展检税多领域合作。”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一位检察官介绍,通过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建设,促进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互通互享。税务机关将税务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到系统,司法机关对办理的逃税案件也要及时录入和更新,以此掌握逃税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扫除双方信息交流的障碍,极大提升办案效率。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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