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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关于生活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7条解析)

从2020年元旦新冠疫情的爆发到现在,新冠疫情已经整整影响了我们工作有两年了,国内还存在零星爆发式的新冠疫情,在疫情原因隔离的地方,工厂无法开工,员工被隔离无法正常上班生产,那么在员工隔离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因为被政府部门强制隔离无法上班,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生活费,国家劳动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1月,人社部就相关问题正式发文,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停工停产导致员工没有上班,同时未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生活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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