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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人才落户优惠政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




一、创业人才


  1、申报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


  2、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3、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以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为准);


  4、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1、申报单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2、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3、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需加盖发票付款方公章);


  4、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


  5、《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居转户)技术合同统计表》(系统下载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三、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1、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应提供股东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申请人担任高管的,应提供相关职务任职证明。


  2、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四、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五、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市场挂牌上市。


  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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