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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情形)



《意见》明确




税务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涉税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材料调取或收集、证据保全、卷宗调取查阅等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书,建立健全检察建议书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税务执法更加规范、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努力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做好建议事项的整改落实。



税务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组织自查,对履职不到位或者存在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对因政策适用、征管实际情况等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对经查不存在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或者不存在执法不规范情形等的,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并说明情况。




税务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税务机关对检察机关在涉税或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活动中开展调研、咨询、鉴定等工作予以支持和帮助,在税务征管活动中发现相关行业、领域或部门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受损问题的,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




税务机关针对涉税行政诉讼和行政执行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者与检察机关及时沟通座谈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需要调取、查询相关证据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意见》要求




检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依法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努力实现依法精准监督,切实发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以向税务机关调取行政执法卷宗、执法文书等材料,税务机关应当配合。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增强检察建议的释法说理,通过诉前程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税务机关主动履职尽责,依法依规追缴国家税款权益;发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依法不履行税费征管等问题时,通过提前预警、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点对点告知等方式,形成税务执法和公益诉讼检察良性互动。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税务机关的回复意见,收到税务机关的书面回复、整改方案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情况说明的,应当依法全面审查,客观判断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实际情况,准确区分主观不作为与客观无法作为。




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及时将涉税案件线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对案件中涉及的税费(滞纳金)、罚款及时追缴,检察机关子以协调配合。




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执法、行政管理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复杂疑难问题,可以定期向税务机关进行反馈和提示,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责中,发现税务机关存在需要改进的情形等,可通过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予以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诉前会议、公开听证、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公众代表等参与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评判工作。


《意见》强调




检、税双方要建立健全诉前圆桌会议机制,注重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检察建议的优势作用,针对部分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涉税案件、税务机关在具体征缴工作中遇到新问题、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等情形,召集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对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双方探索建立工作衔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享特定涉税违法案件或线索信息、共同关注行政检察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信息等,推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衔接畅通高效。




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应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发布重大、典型案例,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建立人员交流和培训机制,可互派业务骨干挂职锻炼、交流学习。




检察机关可聘请部分税务机关业务骨干担任公益诉讼联络员,共同参与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举办相关培训时,邀请对方派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对方业务骨干专题讲座,开展业务交流,共同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


《意见》确定


为加强检、税双方工作沟通,县检察院和县税务局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由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和县税务局法制股共同负责工作衔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协调联席会议、案件沟通、信息交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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