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海关总署公告第61号(海关总署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1)

公告解读


公告出台的背景


在此背景下,海关总署发布161号公告,目的是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公告有关概念


公告内容解读


这是海关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具体标准,一方面,对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披露的,不再设定漏缴、少缴税款金额和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的标准,鼓励企业尽早披露;另一方面对于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主动披露的,规定只要满足金额或比例的标准之一即可,且金额也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更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形均强调企业应当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一般指主动补办相关海关手续、补缴相关涉税违规行为导致的漏缴少缴税款等情形。


三、明确向海关报告的要求


1.关于报告形式和所需资料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不再使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61号公告所列的附件13《主动披露报告》的格式,使用161号公告附件所列的《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需要随附相关账簿、单证等材料。


2.关于受理海关


公告明确,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可以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在执行中,各直属海关将明确各关区及其隶属海关接收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报告的部门和联系方式,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企业信用管理


1.对信用状况的影响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该内容在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公告中已有规定,此次属于在主动披露文件中的再次强调,也有利于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披露。


2.对管理措施的影响


公告明确,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的,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新的规定明确因主动披露被立案调查的不暂停使用认证企业享受的管理措施。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