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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后果(先开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开票)


【引言】


现实生活中企业在采购商品时要求卖方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采购中这种要求更是常见。这种“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不规范交易行为十分容易产生纠纷。那么买方手里有发票是否就支付了合同款项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


交易中我们面对“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要求应怎样防范风险呢?



【律师浅析法院主流认定思路】


面对买方手里有发票是否视为已支付相关款项问题各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均有不同的指导意见,接下来笔者简单总结一下法院主流的认定思路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买方应承担已支付款项的举证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发票的定义之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买方出具了发票,一般情况下认定其尽到了举证义务。如卖方认为没付款,这时是否支付款项的举证义务转移到了卖方。



但发票的形式决定了是否付款的举证义务在哪方:


如卖方给买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卖方要以买方未付款进行抗辩,其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会认定买方已付款。


如买方手里拿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功能是“票随货走,抵扣税款”,因此不能直接认定买方履行了付款义务,需要买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支付款项。


3、买卖双方就是否付款发生争议除应当考虑是否开具发票及发票种类外,还应当参考双方的合同约定、交易习惯、账目往来、银行账户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律师浅析风险规避方法】


1、签订严谨的合同


面对“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要求时,务必将买方的这种要求明确的写入合同条款中或者在合同中明确体现“开具发票不等于付款”之内容。


2、退而求其次


如果买方较为强势无法修改合同内容,那么在交付发票的复印件上注明“已开发票但未付款”并由买方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买方的公章或合同章)。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就合同履行的各种风险问题,企业均应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此乃是降低风险最有效的方法!


文丨田留苗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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