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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65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第29条规定)



在这种新的退役安置方式下,对以往一直未有统一规范明确的军人退役时服役期间归集的军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问题,终于有了新的规范。


依据《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明确的住房待遇。


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接续到安置地。


转移接续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此条规定的规范明确,就意味着:


退役军人不能转移接续军人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只要军人本人在退役时有意愿转移在部队归集的军人住房公积金,退役时就可以转移接续至安置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享受当地的公积金住房优惠政策。


住房问题一直颇受关注,从军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出台实施,到军人住房公积金开始计息,再到调整军人住房公积金申贷范围、额度,下调审批权限等等,让不少官兵在圆住房梦的同时省下了一笔不小的房贷利息。


不过,对于在军队未能实现购房梦的战友,退役后因为军队住房公积金无政府规范移交接续,致此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这几乎成了不少同志的遗憾。


有的城市意识到退役军人的现实需求,也因地制宜出台了本地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接续政策。从军路了解到的城市,如山西长治、太原、浙江舟山、温州、广东广州、东莞等地,都有出台退役军人公积金优惠或接续政策,受到欢迎。


不过,在国家层面一直以来未曾具体规范。不过,接续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问题,最新的《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中规定的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的退役军官、军士,只要个人有意愿转移接续的,在退役时就可以接续。


同时,上个月,有关部门公开发布了《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中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


军人退出现役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接续到安置地并按照当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尽管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但从中可见,军人在退役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安置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写进了《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加之,《逐月领取退役军人安置办法》对选择逐月安置方式的退役军官、军士接续公积金政策的规范,可以说接续军人服役期间的公积金几乎已经板上钉钉。


而且非“一刀切”的政策,既考虑了有现金流需求的退役军人,也尊重有购房需求的退役军人,着实是一条深得兵心的好政策、好福利。


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是一种新的安置方式,在退役费结算时自然是包括两部分的:


一是离队时一次性结算部分,从移交安置来看,属于集中移交档案,故是不包括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的,对于军人住房资金、保险基金等都是有的;二是离队后至退休前每月定期领取的退役金部分,具体详见军路往期《待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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