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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退役安置条例(株洲市军转安置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得到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由政府统筹安排工作的“四类退役士兵”:(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本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安置工作负责,对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有指导和督促职责。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的第一次安置,坚持“量化评分与个人意愿相结合、单位需求与个人特长相结合、排序选岗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五条 由市本级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按市、区两级6:4的比例承担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即市本级承担60%、各区承担40%的安置任务。市本级采取事业单位和企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市直事业单位按照市本级年度应安置人数的70%承担安置任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市本级年度应安置人数的30%承担安置任务。县市区负责的四类退役士兵的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株政办发〔2014〕3号)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安置去向进行安置。


第六条 市本级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由市民政局会商市编办、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照应安置人数与接收安置单位(岗位)数1:1的比例提供安置岗位。


第七条 对由区承担安置任务的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局统筹安排,指令性分配到区,由各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期限(一个月之内)安置到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编办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数和本办法第五条,负责向市民政局提供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市直事业单位及具体接收任务数建议。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数,按本办法第五条,负责向市民政局提供当年承担安置接收任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建议名单。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负责督促退役士兵安置接收单位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当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株洲实际情况,负责具体安置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根据年度审查接收的退役士兵档案情况,向市编办、市国资委提出年度符合政府安置条件人员人数和名册,以及承担安置任务的比例测算情况。


第十三条 市编办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情况,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次接收退役士兵安置的事业单位名单及具体接收任务数建议。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接到市民政局提供的情况,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提出当次接收退役士兵安置的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由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进行量化评分,其方式可采用单一档案考核评分或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综合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退役士兵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采取适当方式向安置对象告知当批安置去向分类情况,并征求本人意向。


第十七条 由市民政局根据退役士兵量化评分情况和个人意愿和特点进行综合编排,形成具体安置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具体分配方案,由市民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指令,同时进行档案移交。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一经确定,不再复议和变更,退役士兵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安置指令或拒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政府不再另行安置。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经查证核实,视情在量化评分时加分;违反《信访条例》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经查证核实,视情节轻重在量化评分时予以减分,直至取消安置资格。


第二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置方案确定后,接收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落实岗位的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建议在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暂停办理该单位编制审批、人员调动、录用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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