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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释义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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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兵龄计算为工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现实中,工龄和个人的休假时间、休假补助、晋升提拔、退休选择、工资收入等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兵龄计算为工龄,这一点和广大退役士兵的利益息息相关,更是军地衔接机制的突出表现,也是将军人作为一种特殊职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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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将在军队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让退役士兵工作经历实现军地无缝连接、互相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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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军人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体现了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但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是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有最低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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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四十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原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的,不再享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原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或“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上述退役士兵在补办报到等手续后,可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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