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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吗(原先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税制结构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例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捆绑销售行为日益增多,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如何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来征收相应的税种变得越来越难。加之如今信息技术发展越来越快,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众多的实际问题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了现实需要。


今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2号文件,标志着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许多人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就再也没有营业税了。然而,营业税真的就这样完全消失了吗?


顺义地税相关负责人解答,事实并非如此。从营业税的后续管理来看,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经济活动,在法定追溯期和追征期内仍负有监管职责。


在发票使用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能超过2016年8月31日。


从税务稽查来看,对以前年度营业税完税情况的风险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至少可延续至未来五年(如涉及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可无限期追征)。此外,营业税退税等相关业务在“营改增”后,将仍按照营业税相关要求办理。从上述意义看来,“营改增”试点的全面实施并不意味着营业税的彻底消亡,涉及到营业税的相关业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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