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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预缴案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案例


万顺房地产公司开发公司有一期、二期、三期项目。 (1)一期项目已经于2018年第3季度完工,完工后当期销售收 入3000万元(不含税),符合会计确认销售收入条件,会计上已确 认为销售收入。当期结转以前期间预售、当期符合会计确认收入条 件的销售收入12000万元(不含税)。(2) 二期项目于2018年8月31日完工,完工后销售房款660万 元,房款已收但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尚未将其确认为收 入。(3)三期项目于2018年7月1日符合预售条件开始预售,当期 收到预售房款1100万元。


2018年3季度该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15000万元, 营业成本 6800万元,税金及附加580万元,投资收益15万元(国债利息收 入),期间费用500万元,利润总额7135万元。 2018年1-2季度该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为0,期间费用 1780万元。 可弥补亏损情况:2017年度未弥补亏损2600万元,2016年度 未弥补亏损1200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未弥补亏损。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15%,城 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为2%,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1.A200000-1(国税局公告2019 3号)



1.A200000-2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 计营业收入。 第2行“营业成本”、第3行“利润总额”亦同。


(2)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 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 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 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 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 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3)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 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 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 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 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本表第3 4-5-6-7行≤0时,本行=0。


(4)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5)按季度填报信息-小型微利企业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 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 择“是”;否则选择“否”。


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 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 业人数。


第三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案例解析


1. 一期项目完工后当期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税),符合会 计确认销售收入条件,会计上已确认为销售收入。 【解析】 完工后销售开发产品,会计上已确认销售收入及对应成本,实 际毛利额已包含在利润总额中。


2. 一期项目完工后当期结转以前期间预售、当期符合会计确认 收入条件的销售收入12000万元。 【解析】 完工后结转以前预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实际毛利额包 含在利润总额中。 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 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汇算清缴时才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3. 二期项目于2018年8月31日完工,完工后销售房款660万元, 房款已收但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尚未将其确认为收入。 【解析】 已达到税法规定的完工条件,会计上尚未结转收入企业开发产 品完工后,实际毛利额未包含在利润总额中。 对于此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仍按预计毛利额计算。 6600000/(1 10%)*15%=900000


4. 三期项目于2018年第3季度符合预售条件开始预售,当期收 到预售房款1100万元。 【解析】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 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此 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仍按预计毛利额计算。 11000000/(1 10%)*15%=1500000


5. 投资收益15万元,为国债利息收入。 【解析】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 2017年度未弥补亏损2600万元,2016年度未弥补亏损1200 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未弥补亏损。









国税局公告2012 57号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 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 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 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 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 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 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 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 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 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 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 央国库或退库。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 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 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 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 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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