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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考核工资(工资支付条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案 情 简 介


解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薪10000元,向其补发2021年5月、6月的工资。解某称,自己主要负责为公司寻找合适的投资人,从事外勤联络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公司为自己设定的目标为3000万元的一次性融资,双方约定的融资期限是一年,自己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无法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并已如实向公司汇报其月度工作开展情况,公司界定自己未能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评价标准存在主观随意性,以此为由拒发工资无理。


因此,公司的这一说法并不成立。结合新员工试用期审批表关于解某月综合薪资的约定、该公司在解某未完成月度考核目标任务的情况下仍发放当年4月、5月工资的客观事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解某的月度薪资构成应为基本工资3000元、月度目标考核工资3000元及季度业绩折算工资4000元。在解某正常提供劳动的前提下,无论他是否完成考核目标或相关业绩,均应获得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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