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公司法出资案例(公司法 股东出资)

部分款项直接交于公司而未经验资,属于瑕疵出资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之内足额缴纳其出资,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标签:出资数额|催缴出资|验资程序




案情简介:2010 年,贸易公司诉请娱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23 万余元,并以娱乐公司股东季某实际认缴出资 3.5 万元,未按章程规定在两年内完成 17.5 万元出资为由诉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季某抗辩称其已将出资交付公司。


法院处理:①股东缴纳出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如季某直接将出资款交给公司但未经法定验资程序的行为被视为足额缴纳了出资,此既不符合《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应履行法定验资程序的要求,亦难以保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②季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按期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娱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股东未依法定验资程序足额缴纳出资额,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 961 号“某贸易公司诉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上海铭亭贸易有限公司诉芭芭拉娱乐有限公司、张欣、季伟明买卖合同纠纷案》(顾克强、何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165);另见《股东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顾克强、何建),载《人民司法 · 案例》(201206:32);另见《部分款项交于公司而未经验资的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认定——上海一中院判决铭亭公司诉芭芭拉公司及季伟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何建),载《人民法院报 · 案例指导》(20111103:06)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