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月工资”受各种因素影响,实际中是动态变化的。以什么标准确定“月工资”,直接影响离职时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劳动者离职时有权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作了规定。
基本原则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从以上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ד工作年限”(一年工作时间视为一月)。
有的用人单位是以离职时前一个月的实际工资为基数来计算,但离职前往往是劳动者的工作处于最低水平的时候。这种计算方法对劳动者不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一规定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是相对比较公平的。
那么,“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实发工资的平均数还是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呢?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鼓掌]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即,是工资条中各扣减项目未扣减前的数额。
[鼓掌]2.“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谢谢]3.“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即,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作计算出的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该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
[左上]4.实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即,劳动者离职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实际上还不满十二个月时,实际工作了几个月,就按几个月的应发工资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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