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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税其他应收款(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既然我们深知拯救不了我们的爱人,那么,各位会计朋友,我们就来一起探讨一下年底该如何拯救我们的其他应收款吧!



年终的脚步即将正式到来,我们首先对于不停在奋战的企业员工表示诚挚的敬意,一年真的辛苦了。其次,说说我们财务人员的无奈,一个企业中,对于年终最敏感的部门非财务部莫属。这其中奥妙非凡,对内一堆数据汇报,对外多个部门打交道,一不留神请去喝茶,谈理想、谈人生。所以说,“内外兼修”这个名词很好的形容了我们财务人员。


对于“其他应收款”,专业解释的非常美好,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都清楚明白其中的学问。大家对其他应收款情有独钟,爱之深又恨之切。同样的,其他应收款也是税务部门乐意关注的对象。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或暂付的款项,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实务中,其他应收款囊括了企业各种白条支出、难以启齿的回扣、挪用的资金等剪不断理还乱的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永续经营的进行,尤其在财务部门、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法律只是装饰的企业中,其他应收款一直都很不安静,金额大、挂账多,令人无限遐想。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其他应收款”?我们一起根据以下的业务情况,来探讨一下。


1公司职工的借款


该项是“其他应收款-个人”中最常见的部分,跨年的个人借款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薪酬,补缴个税。妥善的处理方式无非是:年底了,该归还的就归还,不管借款出于何种目的,归还最重要。


2公司股东的借款


刚才说到职工借款,现在来聊聊股东借款。相对于职工而言,股东借款更加敏感与忌讳。如果金额比较大,年底不归还将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根据 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税[2008]83号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指出: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没有归还,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作分红。


很多企业的股东,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家族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注册多位股东,实际都是关联关系人员),个人与企业资金不分,有些是无意逃避税款,有些却是任性提现,长期入驻在“其他应收款”名下。


这里需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目前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到时候企业还面临其他应收款补缴增值税的问题。


还是那句话:年底了,该归还的就归还,不管借款出于何种目的,归还最重要。


3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


在实际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税款,给采购员灌输了“节税法宝”,不开票采购节税方案,屡试不爽;有的企业有一万种理由可以表明取得发票的九九八十一难等等。今天我们不探讨其中的风险和是否真的节税,这里我们要说的是:加强税务风险的宣传(当然需要老板的支持,老板至少不能背后拆台),该规范就规范,凭票报销,不占无票打折的小便宜。


如果,非常不幸,企业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没有发票同样入账,发票是业务交易的证明之一,但不是唯一。只要有证据表面交易的真实存在,比如:银行流水、合同、收据等等,同样能以费用等名义入账,只是费用等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4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坏账,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批准作为坏账损失。符合以下条件的坏账损失通过申报,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③、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A、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B、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C、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D、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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