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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原材料改变用途(原材料什么情况下要把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2018年2月甲公司购入一台设备,并做了进项税额抵扣。2021年2月该设备改变用途,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业务,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需要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现在的问题是,该台设备购入时适用税率为17%,2021年适用税率已调整为13%,那么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的适用税率为哪一个?


分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6号文件“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那么上述“适用税率”到底是17%,还是目前的13%?在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我们认为,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业务的,实际上转出的进项税额适用税率为原购进专用发票上的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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