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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交过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哪里)


据介绍,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那么,对于2019年不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2020年是否仍有机会享受到加计抵减政策呢?税务机关表示,这是有可能的。因为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重新计算确定。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内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在2020年度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在2020年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名词】


加计抵减


“所谓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税务人员介绍说,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它是为有效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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