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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三条规定)



防治虚假登记:对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


针对“被法人”“被股东”等身份被冒用登记等问题,张文献介绍,《条例》实施后,广东将对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在企业开办、变更、注销、备案等环节对涉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委托代理人等人员实行人脸识别认证,确保企业真实意愿,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或签名、填报虚假地址等骗取企业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张文献说道。


同时,将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对登记事项信息和市场主体年报信息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示,推动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条例》实施后,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低、风险程度高的市场主体增加监管抽查频次。市场主体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特别是虚假登记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市场主体登记限制或禁入,同时推送相关部门,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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