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
其中: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式调整说明: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 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 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 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因此,5月1日之后,机动车发票不再只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咯,还包括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3、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4、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则:
1、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号/车架号,提升下游企业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
3、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一)发票认证的基本规定
需要认证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认证时间
取消认证时间要求
认证途径
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认证
联系服务商购买网上认证系统
通过办税服务厅认证
不得抵扣的情况
重复认证
己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密文有误
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重点须知:
1.自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第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发票计算扣除的基本规定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买价x扣除率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5%) x5%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票价 燃油附加费) ÷ (1 9%) x9%
民航发展基金不计入计算进项数额的基数
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铁路车票
票面金额÷ (1 9%) x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票面金额÷ (1 3%) x3%
有旅客身份信息的方可抵扣
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注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批发零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种子、种苗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打印收购字样。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第六条
二、《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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