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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罪追缴期限(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罪金后 还缴税款吗)

逃避追缴欠税罪如何认定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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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哈尔滨市某税务局法制科的一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本律师讨论了一个问题,即理解逃避追缴欠税罪当中的“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税(费)500万元。2019年4月,因未按照我局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催告仍未缴纳税款,我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其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予以拍卖。6月初,该房地产公司收到一笔销售款(30万元),第二天就转到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公司,然后当天取出,我局现已移送公安机关。问题是:能否认定转移的这笔30万元销售款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逃税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使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欠缴税款的行为,但并不会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也不会构成本罪。那么,“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该如何认定呢?上述情况能否认定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情况呢?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是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目的之所在,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因的结果要件。其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导致税务机关最终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导致了税款上的损失,而如果只是增加了追缴的难度,最后依然可以追缴的,则不属于无法追缴的情况,不成立本罪;二是税务机关必须采取一切可以采用的行政措施之后,依然无法追缴税款的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回到本案当中,虽然,该房地产公司将收到的一笔销售款30万元转移到其他公司后取出,但是并不意味着就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而且税务机关已经将该房地产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拍卖。虽然说查封的房产价值系500万元,但这只是房产评估的价值,并不是最终的价值,最后拍卖所得的价款有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评估的价值。如果拍卖所得的价款高于评估的价值,足以抵偿该房地产公司所欠缴的税款的,则房地产公司所转移的30万元销售款并不属于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如果拍卖所得的价款低于评估的价值,不足以抵偿该房地产公司所欠缴的税款的,且没有其他财产补缴税款的,则计算拍卖所得与欠缴税款之间的差额,认定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金额。例如:最终的拍卖所得为470万元,则转移的30万元销售款应认定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如最终的拍卖所得为480万元,则转移的30万元销售款中,只能认定20万元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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