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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能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吗(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期间费用吗)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为了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有些大型工厂面临着被关停的问题,那么当这些大型工厂被关停后,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呢?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强行关停,造成工厂或者企业的损失,是否能够主张赔偿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营一家矿厂,并依法取得了采矿、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个行政许可。2012年6月,浦口区政府作出一份关于浦口区露采矿山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大致为:“为了推进落实露采矿山有效关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到2013年年底,全区应关闭露采矿山企业19家,其中砖瓦用粘土企业14家,砖瓦用页岩企业5家,2012年年底前,关停街道区域范围内砖瓦用粘土企业6家,砖瓦用页岩企业4家”。李先生的砖厂就在该范围之内。2013年1月,李先生的砖厂停产,2013年4月,厂内的烟囱被拆除。2014年4月,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通知》违法侵害了其财产权,由浦口区政府赔偿其财产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浦口区政府作出的该《通知》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通知》是浦口区政府的专项工作部署,目的在于明确关停浦口区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生产企业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以及具体职责分工,为后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提供依据,这份通知与李先生的财产损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也并未提供证明其提起的赔偿请求。如果李先生认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另寻救济。最终,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及上诉。





李先生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浦口区政府关停李先生的砖厂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浦口区政府作出《通知》并决定于2012年年底前对李先生的砖厂实施关停,的确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但是,浦口区政府决定实施关停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而在本案中,浦口区政府作出《通知》之前,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告知李先生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将李先生砖厂强制拆除,可能存在侵犯李先生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况。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定提审本案。





律师总结: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在本案中,浦口区人民政府在《通知》之前并没有告知李先生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没有在《通知》中体现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相关事宜,故,该通知的作出以及强制拆除李先生砖厂烟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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