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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3号公告)

一、二手车销售方对标的车辆的车况应当履行全面告知和披露义务,否则可能涉嫌欺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此外,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于2005年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据上述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并签订相应购车协议时,二手车销售方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如实全面地向消费者告知和披露标的车辆的车况等信息,消费者据此就是否购买,价款数额等作出自主选择。如销售方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向消费者故意告知虚假的车况或故意隐瞒真实的车况,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购买标的车辆的,此时销售方的行为可能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向法院诉请撤销相关购车协议,要求销售方“退一赔三”。


但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常见的“欺诈”行为莫过于二手车经营主体将重大事故车、泡水车、火烧车通过修理、整备、包装后作为“正常车”销售流通。由于二手车经营主体作为专业的市场主体,其专业优势是普通消费者所力不能及,消费者往往因信息不对等、对二手车缺乏专业知识而购买到上述事故车辆,法律为平衡二手车交易双方利益,故作出上述规定。关于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损伤,目前仅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对事故车进行规定,虽该技术规范并不具备强制效力,但可作为此类纠纷案件审理参考使用。根据该规范第5.6条规定,判别车辆是否为事故车,应对车体的12个结构部件是否发生过碰撞、火烧,确定车体结构是完好无损或者有事故痕迹来判断。如发生过碰撞、火烧,存在事故痕迹则判断为事故车。该12个结构部件分别为左A柱、左B柱、左C柱、右A柱、右B柱、右C柱、左前纵梁、右前纵梁、左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左后减震器悬挂部位、右后减震器悬挂部位。详细如下图:



此外,销售不符合所谓“官方认证二手车”标准的车辆可能也会构成销售欺诈。当前很多汽车品牌方都有向消费者销售“官方认证二手车”的惯例,例如:


①奥迪官方认证二手车对外宣传的十项认证标准为:使用年限不超过60个月、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维修保养记录真实可靠、使用奥迪原厂配件整备、经过奥迪品荐二手车翻新、通过奥迪110项检测标准、可提供1年不限里程延长质量担保服务(保障范围与原厂一致)、一汽·大众销售的非营运奥迪车辆;


②沃尔沃汽车中国官网”宣传的“沃尔沃官方认证二手车”具有以下特征:123项认证检测、100%原厂配件、12个月原厂质保、24小时道路救援;


③宝马官方认证二手车就车辆品质对外承诺,所有宝马官方认证二手车都要求自车辆新车上牌首次登记日期(车辆登记证标注)到二手车销售日期(二手车发票日期)车龄不超过6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12万公里(以里程表显示为准),以先达者为限,并通过车源、检测、装备等严苛筛选的宝马二手车,才能获得宝马官方认证;


④奔驰官方认证二手车对外宣称:全方位严格甄选,专业技师158项检测及认证服务,使用年限不超过6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150000公里,无结构损伤、无涉水事故,通过158项检测与品质认证,均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梅赛德斯-奔驰技师进行,梅赛德斯-奔驰原厂零部件,距离下一次保养5000公里以上。


以上部分汽车品牌方的官方二手车认证标准,应认定为销售方据此就标的车辆对外宣传、销售时所作出的品质承诺。如消费者购买车辆后发现质量问题,经专业有资质的车辆鉴定评估机构鉴定后,认定所购车辆在销售时明显不符合销售方对外宣传的“官方认证二手车”品质的,销售方因作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样存在构成“欺诈”嫌疑。


二、消费者在选购二手车时应在尽可能全面、充分地了解车况后做出购买选择


此外,由于专业知识和技术的限制,部分销售者本身对于标的车辆是否发生事故在检测和甄别上确实可能存在疏漏的可能性。二手车交易市场鱼龙混杂,各种整备和翻新技术日新月异,有时连车商自己也会“翻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对于销售方以“不知情”、“自己也被骗了”此类理由进行抗辩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对质量瑕疵争议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证证明其销售的二手车符合质量约定,如不能证明的,则视具体情形应承担“欺诈”或“违约”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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