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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什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今天在整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时,突然想起之前客户问的一个问题,委托研发的合同是否需要备案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准确来说应该是登记)当时我也对其做了回复,今天想起这个问题,是因为之前出了2018年第23号公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这个政策是否会影响委外合同的登记制度呢?下边小谈就给大家捋一捋政策渊源~


根据2015年9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供图:叮咚


是不是所有的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呢?这就回到开头提到的合同问题!


根据2015年9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17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综上所述,委外的合同一定要到科技部门去登记,否则存在严重的税收风险。其实去科技部门登记这个文件的渊源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国科发政2000年63号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不能享受如增值税减免、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是有政策依据的。


因此,在实务中,小谈建议有委外研发活动经济行为的公司,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去当地科技部门就行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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