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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期间(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哪些单位)

10月28日下午,第四期处长论坛如期上线了,这次我们邀请到的是社会保险费处的吴毅鹏副处长和非税收入处的吴明珍副处长与网友们互动交流。




访谈现场


(左一:主持人,左二:嘉宾吴毅鹏,右一:嘉宾吴明珍)






话不多说,我们直接上干货了!





社保类

  网友:“根据关于落实厦门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的,受疫情影响(目前暂定2021年9月及10月为受疫情影响期间段,后续再视疫情情况按市政府通知执行)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起补办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险),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这里的三个月如何计算?


【吴毅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起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


三个月延长期从11月1日起至明年1月31日止。也就是说,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所属期9月、10月的社保费,在今年11月1日至明年1月31日期间缴纳都可以视同正常缴费,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




  网友:此次受疫情可以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哪几个月,包括今年11、12月吗?


【吴毅鹏】:根据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有关通告,10月7日21时起,全市中高风险地区“清零”。9月及10月为受疫情影响期间段,这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延缴;而11、12月不属于受疫情影响的月份,按规定不能享受纾困减负的延缴政策。




  网友:此次受疫情可以缓缴的9月、10月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需要企业提出申请吗?


【吴毅鹏】:为确保第一时间、第一效率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我局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采取“免申即享”的便民措施,税务部门已按照政策给予自动办理了延缴,缴费人在3个月的延长期限内申报,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缴费人需要留存证明材料备查。




  网友:根据关于落实厦门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的,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起补办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个对员工的待遇会受影响吗?


【吴毅鹏】:根据厦门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延长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




  网友: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原始费率8%下调至6%;请问包括外来工吗?


【吴毅鹏】: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原始费率8%下调至6%,不包含外来工。目前厦门市外来员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费率为3%。




  网友: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原始费率8%下调至6%;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25%。请问需要企业申请吗,还是系统会自动调账?


【吴毅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我局采取“免申即享”方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要正常申报即可直接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同时,对于企业和个体户在10月初已缴纳的社保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主动退还多缴的费款,无需缴费人做任何操作。





文化事业建设费类



  网友:据说2021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免征的吗?


【吴明珍】: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当中说,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网友:前面说的免征规定和执行期限是什么?


【吴明珍】: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相关规定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将上述免征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网友: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只对电影行业免征吗?


【吴明珍】:不是。前面讲的免征政策对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都适用。




  网友: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明年还会延续吗?


【吴明珍】: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通知。




  网友: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没有其它优惠政策?


【吴明珍】: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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