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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各县(市、区)住建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防止房地产项目资金风险,经研究,自2021年7月1日始,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现将修改完善的《邯郸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见附件),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邯郸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21年6月20日




邯郸市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邯政办规[2018]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项目投资人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的自有货币资金。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细则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完成项目开发建设的全部投入。项目总投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单体平方米造价(暂按邯郸市造价站综合测算最低限价1450元/平方米)确定。


项目资本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和相应的项目资本金比例确定,即: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三条 项目资本金可以现金方式缴存,也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担保。


第四条 项目资本金禁止挪用或变相抽逃。


第五条 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邯郸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开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其它县(市、区)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监管银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邯郸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管。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分期、分标段实施的项目,项目资本金按照实施阶段所建工程的概算核定。


项目资本金存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邯郸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书,并按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要求存入项目资本金;


(四)监管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缴存证明。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进度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基础工程完工,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40%;


(二)项目(或单体工程)主体工程完成一半,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50%;


(三)项目(或单体工程)主体形象进度完工,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60%;


(四)项目竣工备案后,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90%;


(五)项目供水、供热、供电等配套设施向物业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整体移交后,使用剩余的10%,解除监管。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项目资本金,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一)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书;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三)《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


(四)邯郸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最后一次使用项目资本金的,提供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使用手续。


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监管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办理项目资本金终止监管手续。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受让人必须缴存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划转项目资本金。对符合项目资本金划转条件的,监管银行不得拖延划转。监管银行未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划转项目资本金的,按照邯郸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依法查封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或裁定从监管账户支付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缴存项目资本金。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未缴存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如下措施:


(一)对未缴存项目资本金的企业,下达缴存通知,督促其缴存。


(二)对已通知仍不缴存的企业,函告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新开建设项目;记入建设系统诚信信息平台,通报批评并限期缴存;对通报后仍未缴存的企业,根据《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项目后期手续办理等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范本由市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印发前已缴存项目资本金的,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执行本细则有关条款;尚未缴存的依据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邯郸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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