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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的历史发展(2016年资源税改革的特点)


在开征环保税之前,我国征收的是排污费。由于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2018年1月1日起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确立起“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激励机制。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环保税形成了强有力的杠杆撬动力量,尤其是相关减税优惠政策,有效引导企业从“要我”减排治污向“我要”减排治污转变。通过税制的“有形之手”,企业主动加大减排治污力度,通过改进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环保设备投入,实现转型升级。统计数据显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户均纳税额明显减少,污染排放量持续减少,可以说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实际上,环境保护税只是绿色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税种。要更好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必须打好绿色税制的组合拳,实现多税共治,在开采、生产、流通、排放、消费等环节全面发力。


此前,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绝大多数矿产品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建立起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直接调节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同时,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这些税收调节机制有利于推动企业算好“两本账”,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同时,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也应在绿色税收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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